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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admin10个月前 (04-05)郑州产业信息54

  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屋交易信息透明度,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及存量房买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

  第三条市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工作。

  市房产交易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市辖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区)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填报企业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需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办理代理销售机构的入网手续并填报有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用户入网手续时,应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填报项目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公示以下信息: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信息(包括销售价格信息)需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变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认购人需要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在网上签约:(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生成书面商品房认购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签订后,该房屋在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对外公示的状态为“已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认购合同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房屋预定将自动撤销,该房屋在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对外公示的状态恢复为“可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生成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成完毕后,该合同在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上自动备案,同时该房屋对外公示的状态为“已销售”。

  商品房预售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即时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预告登记申请书。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积极协助购买人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第十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合同签订后, 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填报经纪机构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经纪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

  第十三条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或出租经纪委托的,在经纪合同信息备案时,应同时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公示房屋的下列信息:

  (一)房屋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依存量房交易经纪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为买卖双方当事人生成书面买卖合同。

  房屋权利人自行与买受人或承租人达成存量房交易的,房屋登记机构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上签约、生成书面合同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前,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登记机构和相关银行应共同签订存量房买卖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六条经纪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与经纪机构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在7日内通过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系统变更经纪合同。

  第十七条经纪机构应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并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但仍有待售房屋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户和项目入网手续,并补充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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