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筑与房屋权属纠纷出租人诉求返还土地起诉状
郑州市山水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小组
住所地:郑州市山水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王寨村
**负责人:** 王五(村民小组组长)
**法定代表人:** 李王(执行董事)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承租的土地返还给原告,该土地位于郑州市工人路东段、五一乐园围墙南侧,东邻刘池、西接林助学路、南临王屯村,土地使用证号为郑国用(2017)第008号;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租金,暂计元(年租金标准为每年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项关于土地租赁的合同纠纷。经(2024)豫003民初482号、(2024)豫01民终66号民事判决核实,该生效判决确认了双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为无效。这意味着,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告对原告土地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作为无权占有原告土地的被告,必须向原告返还所租赁的土地及其所产生的孳息。
对于涉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与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原告已经多次表示不主张对此权利。原告曾与被告就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房屋的补偿事宜进行沟通,并在2024年10月向被告发送《告知函》未果后,独自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已出具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因此,处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房屋的条件已然成熟。
在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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