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招商策划)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政策
1、郑州高新区 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郑州航空港区 4、新密市 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6、郑州市惠济区 7、新郑市 8、郑东新区 9、二七区 10、中原区 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 12、郑州慧谷高新企业加速器 13、郑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为了加快高新区的发展,全面提升郑州高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方 面人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壹、招商奖励的对象。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高新区发展引进资金、 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进入我区起到主 要作用,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能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的项目类型的划分。 (壹)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商贸类项目 (三)生产加工类项目 三、招商奖励基金的确定。 (壹)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目按在我区成立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金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壹)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壹定比例计算。 1、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5000 万元人民币按注册资本的 0.5‰进 行奖励。 2、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外资 500 万美元之上),5000 万元以 下部分按 0.5‰,5000 万元之上部分按 0.3‰进行奖励。 (二)商贸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算。 1、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 1‰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500 万元,100 万以下部分按 1‰,100 万元 --500 万元部分按 0.5‰的比例进行奖励。 3、注册资本 500 万元之上,1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1‰,100 万元--500 万 元部分按 0.5‰,500 万元之上部分按 0.3‰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2‰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在 1000 万元 --1 亿元部分按 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 1 亿元之上部分按 0.5‰比例进行奖
励。 2、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2‰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部分,按 1‰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 5000 万元--1 亿元的 部分,按 0.5‰比例进行奖励;注册资本 1 亿元之上部分,按 0.3‰比例进行奖 励。
3、之上第 1、第 2 条的奖励不累计,只能选择其壹。 六、项目介绍人的确定。 项目介绍为提***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项目单位出具有 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多个共有介绍人处理。 七、对特殊项目的招商奖励。 特别企业项目是指对世界 500 强(之上壹年度权威部分统计数为依据)、×× 国家 500 强、××行业 100 强、外资企业。 (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金 10 万美元----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人民币; 2、实际到位资金 101 万美元----3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 3、实际到位资金 301 万美元----500 万美元,奖励 20 万元人民币; 4、实际到位资金 501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 1001 万美元----3000 万美元,奖励 40 万元人民币; 6、实际到位资金 3001 万美元----1 亿美元,奖励 80 万元人民币; 7、实际到位资金 1 亿美元之上的,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 (二)××国家 500 强,××行业 100 强、外资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上壹标准 减半进行奖励。
八、高新区管委会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 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60%;主管招商副主任 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50%;管委会中层领导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 励比例减按 70%;招商部门中层领导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60%;非 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80%;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 的,奖励比例减按 70%进行奖励。 九、领取招商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 3、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 十、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为管委会财政,设立招商奖励资金帐号,单独列支,成 立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商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奖励每半年由资金管理办公室汇 总壹次,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据实发放。
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运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之上的,经批准,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2、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运营期在 15 年之上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 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之上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 进技术企业的,能够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 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 仍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 或者先进技术企业,运营期不少于 5 年的,退仍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 所得税税款。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区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 度亏损,能够用下壹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壹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能 够逐年延续弥补,但蕞长不得超过 5 年。该项弥补应逐年依序连续计算。 7、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耕地占用税。 9、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 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10、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生产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 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对符 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11、中国境内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新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 25%之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商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以增资扩股、兼且、收购股权的方式投资于开发区内企业的,凡外资 比例达到 25%之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 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进口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 围,可全额退仍国产设备增值税且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在开发区内新办的经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 日起俩年内,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开发区扶持基 金)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的全部金额的 资金扶持。其余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其企业所得税入库后区级财政实际留成部分 的 50%金额的资金扶持。 2、对持有《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的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于各业的
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以符合有关合作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总金额能够超过 X 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蕞高不超过 35%。 4、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加速 折旧。 5、高新技术企业对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能够折算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科技人 员获得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收益,再用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的,经批准,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1、对进驻开发区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属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 年前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 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外商投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 100 万美元之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 20%-70%; 2、高新技术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优惠 15%-50%; 3、国内知名企业投资项目 国内知名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 价的基础上优惠 10%-40%; 4、留学生创业项目的土地优惠比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奖励标准按照固定资产 投资核计)。 5、省外资金投资项目 省外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工业项目,在公告地价的 基础上优惠 10%-30%; 6、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或我区鼓励引进的三产项目,能够在公告 地价的基础上优惠 10%。 7、如果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在投资企业出具有效 担保的前提下能够实行分期付款。 8、如果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 4 年内单位面积贡献额达到 5 万元,即每亩 土地(按照出让面积)实现税收开发区实际留成金额达到 5 万元/年,则按照项 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50%给予壹次性奖励。
1、外资项目 ——对实际利用外资 1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含 2000 万美元)之间的壹般 性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 2‰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 万美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 2.5‰奖
励项目引荐者。 2、内资项目 ①基本建设项目 ——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500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00 万元人民币) 之间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1‰奖励项目引荐者;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 亿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1.5‰奖励项目引荐 者。 ②经贸类项目 ——对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金额 30 万元人民币(含 30 万元人民币)之上 的经贸类项目,其超出 3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部分,按照 5%的比例对项目引荐者 奖励俩年(自入区注册年度起连续俩个财政年度);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河南省、郑州市实施行政事业性零收费的试点区域,对以 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 1 企业登记注册收费 2 广告运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 商标注册费 4《企业法人代表******》工本费 5《鉴定经济合同法代表授权委托******》工本费 6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7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费 8 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9 印制商标单位******工本费 10 印制商标单位******验证费 11 启动注册验证费 12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3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 代码证工本费 15 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6 特种行业许可证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许可证工本费 18 技术贸易合同认定费 19 图书商店、音像制品店运营许可证工本费 20 餐饮、美容美发运营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1 占道费 22 污染道路清扫费(渣土、垃圾准运证) 23 街道清扫保洁费(门前三包) 24 房屋所有权合登记费 25 房屋工本费 2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壹步加快航空港区发展,扩大利用外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
壹、鼓励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驻航空港区投资 创业,利用港区的区位优势,发展产业,加快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凡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凡入驻港区的外资航空物流企业、生产性的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归地方留成的税收款项,可按 3%奖励给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内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 开业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内资仓储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从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 得税壹年。 世界 5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 10 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以及注册 资本 1500 万美元之上的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实际投资额为 准,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郑政(2006)12 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对入驻港区的国内外航空物流企业、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城 市配套费、绿化费;经依法报批后可免收水资源费。对世界 50 强物流企业和国 内 10 强物流企业在港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和注册资本 1500 万美元之上的 国内外出口加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3 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性规 费。 之上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壹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五、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航空 X 公司在郑州设立基地 X 公司或开辟新航线。营运之
初,在客源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壹定时间内可享受航线补贴。 六、凡外资额在 500 万美元之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港区投资的,在开展项目前期 筹备工作期间,我市免费为其提*** 3 个月的办公用房;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适当延 长。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需 要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给予壹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七、对进出口货物提***提前预约报关,“五加二”工作制,24 小时通关******。八、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在港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X 公司的高级职员中的 中国公民办理 5 年因私护照提***优质******,根据实际需要提***绿色加急******;为 其中的台湾同胞办理 3 个月至 1 年期的来往大陆签注和 1 至 5 年的居留签注且提 ***绿色加急******和到期提醒******;为其中的外国人办理签证延期和居留许可且提 ***绿色加急******和到期提醒******。 九、在港区设立企业办事大厅,实行壹条龙******,壹站式办公,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在办事大厅办理的有关手续,自受理窗口接到企业申请文本后,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 常运营活动。 进壹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监督。凡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壹律取消。 凡跨国 X 公司或全国性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工商部门主动************,提前介 入,落实专人负责协助其办理登记注册。涉及国家工商总局、河南省工商局、外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积极做好协调、申报、******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 十、依托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或举办专业培训班等形式,加快本市临空经济专门
人才的培养,加速培养造就壹批精通航空物流知识的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建立 人才进入的“绿色通道”,广揽国内外高级运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到港区 投资创业;凡港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调动、 落户手续;港区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技术职称 评定等工作。对引进的临空经济专业优秀人才,享受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 待遇。 十壹、凡入区企业员工及其子女,在本市入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 用水、电、气、暖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居民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者)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港区投 资航空物流、出口加工、高新技术项目,对引荐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7‰给 予现金奖励;对引荐世界 500 强企业、世界 50 强物流企业和国内 10 强物流企 业在港区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2‰-12‰奖励引荐者。奖励办法、程序参照 《******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和《郑州市招商引资 资金认定及奖励办法》执行。 十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港区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 国内投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 500-1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 10000-15000 万元人民 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 5 至 10 万元人民币奖励.2.实际使用外资 1000-3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 15000-3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 10 至 30 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 3000 万美元之上或实际使用国内投资 30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 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 30 至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十四、对投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行 “壹事壹议,特事特办”。 十五、入驻港区为航空物流企业搞配套******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批 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六、凡入驻港区的企业在港区注册后,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和国家、省、市现 行政策出现类同时,企业从优享受。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 为了进壹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以开放促调整、促改革、促发展, 依据国家、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 见。 壹、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壹)建立委托招商机制,聘请招商顾问,完善奖励办法,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 资的积极性。 (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举办、参加各类招商推 介活动,编制、印刷招商引资项目库,制作招商项目材料,聘请招商顾问,支付 大型项目招商补贴、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三)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境内外客商投资我市各类项目,对引荐者给 予现金奖励。 1、对引荐外商投资壹般性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1‰?7‰奖励引荐者。 2、对引荐外商投资煤化工、煤电壹体化、铝产品深加工等新兴产业、循环经济、
生态环保、清洁生产型项目,引荐外商投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拉长产业链条 项目,引荐外商参和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我市的, 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2‰?12‰奖励引荐者。 3、对引荐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 保险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 币之上的,按实到境内市外投资额,给予引荐者 1‰-5‰的奖励。 4、奖金以人民币支付,按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境外可自由兑 换货币和人民币间汇率,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为 准。外商或境内市外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 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 5、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内市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根据资金实际到位 情况分批奖励引荐者。 6、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进资金由商务部门审 核确认。 7、已按委托招商处理,且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建立激励企业自主招商机制。对年度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或境内市外投资 的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5000 万?1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1 亿元?3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 10 万元人民币之上,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 3000 万美元之上或实际使用境内市外投资 3 亿元人民币之上
的,给予 30 万元人民币之上、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 4、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五)建立促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展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负责制。 1、对完成年度实际使用外资或境内市外投资计划,且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1000 万美元之上或境内域外资金 10 亿元之上、增幅 10%之上;或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6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5 亿元人民币之上、增幅 20%之上;或年度实际使用 外资 3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之上、且较上年度增长 30%之上 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 1?10 万元 奖励。按实际使用资金绝对额和增幅 4:6 加权平均计算奖励金额。 2、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兑现招商引资配套奖励政策的乡(镇)、街道办 事处及尖山风景区管委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使用外资在 3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2 亿元人民币之上的,给予 1 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实际使用外资在 6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5 亿元人民币之上的,给予 2 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使用外资在 1000 万美元或使用境内域外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之上的,给 予 5 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之上三个奖励档次,实际使用外资每增加 1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增加 1 亿 元人民币,按奖励办法适当增加奖励,奖励金额蕞高 10 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及招商引资工作。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和招商。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特别贡献的人员给予记
功,或给予 1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七)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招商。对完成年度招 商引资计划、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 1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八)对牵涉全市性大型招商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待项目投产后,对项目 组进行奖励。 (九)对引荐者和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市 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各承担 50%,以政府名义奖励,每年审核奖励壹次; 对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党政正职、主管副职和市直有关 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审核奖励壹次。 二、加大对外商投资的政策扶持 (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 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少于五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0%的 额度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二)对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之上,且当年增幅达到 20%之上的外商投资企 业,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 外商投资企业可和所在地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 性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经批准能够免、减或缓缴部分收 费项目。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县市级及其以下全部行政性 规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壹次性缴纳出让金的,采取先征
后返的方式,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 30%?50%进行返仍。 (五)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 市房地产税实行报批减免。 (六)外商投资者在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籍 员工工资薪金月收入不超过 4800 元的免缴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 5%?45%超 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壹)鼓励外商投资兴办运营期限 15 年之上、外资额在 500 万美元之上的铝产品 深加工、煤化工、煤电循环、医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加工、文化旅游、拉长 传统产业链条的新项目以及外资额在 300 万美元之上的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 生物工程和服装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 (二)对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 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奖励企业。 (三)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我市兴办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项目,技术作价总额 能够达到 X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四、鼓励外商参和国有企业改组、改造 (壹)由改组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为征用 土地需缴纳的增值税,由我市受益财政在增值税缴纳当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 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二)改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之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实缴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 80%之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三年到第八 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三)由改组我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商业零售、物流、旅游、金融、保险类外商投资 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之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俩年,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已交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五、积极实施东引西进战略 (壹)对境内市外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的生产性境内市外投资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壹年、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奖励企业,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25%奖励企业。 (二)鼓励境内市外投资者投资我市铝产品深加工、煤化工、煤电循环、医药化工、 机械制造、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和拉长传统产业链条项目及电子信息、新材料制 造、生物工程和服装企业等新兴产业项目。对境内市外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 币之上且运营期在十年之上的境内市外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壹年、第二 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实缴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三)鼓励境内市外投资者参和我市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境内市外投资改组改造 设立的企业,境内市外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之上,且运营期在十年之上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壹年、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 50%奖励企业。 (四)鼓励境内市外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我市。迁入我市的企业总 部,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含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 第壹年,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
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运营。 境内市外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同时符合本条其他条款规定 的,按蕞高标准享受政策优惠,但不合且执行。 (五)境内市外投资企业在我市新征土地的,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壹次性缴纳出 让金的,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10%?30% 的比例返仍;对特大型境内市外投资项目需新征土地的,按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地方留成部分 20%?50%的比例返仍。 (六)境内市外投资企业可和所在地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的 其它行政性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经批准,能够免、减或 缓缴部分收费项目。对特大型境内市外投资项目,经批准,三年内免缴市以下全 部行政性规费。 六、鼓励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 鼓励大型跨国 X 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 实施规划,且赋予壹定的财税政策支持;投资者对园区实施开发、招商,且对园区 实施全面管理。 七、进壹步优化外来投资环境 (壹)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壹次性告知制,外商、 外来投资企业申报材料齐备时,有关政府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属于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外来投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非限制类项 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 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 (三)境外投资者来新密投资,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之上的,按规定壹时达不
到设立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备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核发 6 个月有效期的临时营业执 照。 (四)凡投资额在 50 万美元之上或 1000 万人民币之上的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在 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期间,由项目所在地单位免费为其提***三个月的办公用房; 对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五)对连续三年之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且运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郑州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予以免检。 (六)实施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分包制,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 审批、建设及生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外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建设,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外来投资 企业投诉,切实维护外商、外来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公示和交费、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检查《郑州市外商投 资企业缴费明白卡》、《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和《郑州市外商投资企 业检查登记簿》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遏制“四 乱”行为发生。 (九)制定相关政策,对投资我市外商、客商、外引高科技人才及其子女在我市入 托、就学、就医、居住、旅游、参保等生活问题给予优惠。 八、附则 (壹)外资比例在 25%以下、且外资额在 2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内市 外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境内市外投资企业不享有本意见各项优惠政 策,其有关政策参照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资额在 2000 万美元之上的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
币之上的境内市外企业,在享有本意见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施壹 事壹议。 (三)本意见适用于外商和境内市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四)本意见所称外商是指国外 X 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境内市外投资 者是指我市辖区外的国内 X 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X 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和在国外居住 的中国公民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执行,给予相应的 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壹、为加快新密新区(新密市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实现产业集聚,提高招商 引资成效,根据省、郑州市对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加 快建立先进制造基地,快速打造品牌服装之都,蕞终实现时尚宜居新城的原则, 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入驻项目条件 1.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 300 万元/亩,年销售收入达到 420 万元/亩; 2.服装加工业项目需年纳税 10 万元/亩之上,确保地方留成(35%)3.5 万元/亩 之上; 3.装备制造业项目需年纳税 20 万元/亩之上,确保地方留成(35%)7 万元/亩之 上; 4.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和国内行业前 20 强的入驻工业项目。
三、优惠政策 1.用电方面 入驻产业集聚区内的壹般大工业 1-10 千伏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0.08 元;35 千伏及之上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 0.086 元。 2.税收方面 工业项目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 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 务部门和产业集聚区联合核准后给予执行。 3.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 〈1〉对入驻的工业项目和标准化厂房建设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 征收;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除代国家和省、郑州市规定所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4.用地方面 〈1〉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 〈2〉对重特大项目,国内行业前 20 强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工业用地,实施“壹 事壹议”特事特办。 5.劳动用工方面 〈1〉劳动部门实行用工代理免费招聘、用工推荐和业务培训的机制,确保用工 需要; 〈2〉广电局免费代理招聘广告; 〈3〉产业集聚区利用网络平台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4〉曲梁镇利用广播站免费播发招工信息。 6.其他方面 〈1〉对入驻的工业项目,除享受之上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省、郑州市制定 的相关优惠政策; 〈2〉对项目手续(发改立项、土地预审、环评、工商手续、规划土地相关证件) 的办理,实行领导分包、跟踪******、联审联批、节点推进和限时办结办理制度, 确保入驻项目按照协议约定限时开工。 四、本办法仅适用于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整合我区现有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进壹步优化投资 环境,吸引效益好、实力强、产业带动大的企业入驻我区,结合我区发展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 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壹节对总部企业的支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区内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管理、行政 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及具有 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壹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研发机构,或主 要运营场所不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于我区的其他中小型企业的总部及分支机
构。 第四条支持方式 (壹)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5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50 万元)的,由受益 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 2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由受 益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 3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三)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 500 万元之上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 成区级财政收入的 4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节对动漫产业基地企业的支持 第五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于惠济区,符合市级之上文化主管部门动漫 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办公用房在郑州动漫产业基地大楼及我区认定的其他文化创 意企业办公场所,企业注册资金 300 万元之上,资金密度每平方米 1 万元之上的 企业。 第六条支持的条件及方式 (壹)入驻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能够享受 对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二)入驻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租房补贴。动漫产业基地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之上的,对人均 8 平方米以 内部分,房租费用全额补贴;动漫产业基地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对 人均 8 平方米以内部分,第壹年房租补贴 100%,第二、三年补贴 50%。补贴期 限自企业入驻惠济区之日起不超过 3 年。 2.贷款贴息。企业入驻之日起 3 年内,获得银行贷款且用于本企业动漫作品创作
生产,2 年内贷款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给予贷款贴息。 3.产业化支持。动漫产业基地企业从事衍生品等实体产品自营生产或实体项目投 资运营的,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自营业之日起 3 年 内给予其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等额财政支持,支持企业从事产业化运营。 4.对同壹事项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第三节对外经贸企业的支持 第七条适用范围注册地在我区且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出口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 各类外贸企业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成效显著的外经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 (壹)对年度出口额在 50 万美元之上(含 50 万美元)的企业,按壹般商品、机 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含文化产品),依据海关统计数据,每出口 1 美元由区 财政分别给予 0.01 元、0.02 元、0.04 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进出口运营权之日起 1 年内出口达到壹定规模的企业,按以下标 准给予奖励:生产性企业出口 50 万美元之上的(含 50 万美元),壹次性奖励 2 万元人民币;贸易性企业出口 200 万美元之上的(含 200 万美元),壹次性奖励 1 万元人民币。 (三)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 100 万美元之上(含 100 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 500 万美元之上(含 500 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 30%之上的,奖励 2 万元人民 币;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 200 万美元之上(含 200 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 1000 万美元之上(含 1000 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 20%之上的,奖励 3 万元人民币; 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 500 万美元之上(含 500 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 1500 万美元之上(含 1500 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 10%之上的,奖励 4 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我区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按年度企业实际完成营业额给予奖 励,每完成 1 美元营业额由区财政奖励 0.03 元人民币。 (五)辖区企业参加我区组织的境外重点外经贸活动和境内广交会、华交会、东 盟博览会、昆交会等重点外经贸活动的,由区财政给予展位费、交通费 30%的资 金补贴。 第三章对引荐单位的奖励 第九条适用范围引荐外来投资的镇(街道)、区直单位。 第十条支持方式 (壹)对完成全年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进境内域外资金责任目标成 绩优异的镇(街道),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按 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40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10 亿元人民币)之上的, 奖励 5 万元人民币; 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30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9 亿元人民币)之上,同 比增幅在 10%之上的,奖励 4 万元人民币; 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20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8 亿元人民币)之上,同 比增幅在 20%之上的,奖励 3 万元人民币;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 1500 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 7 亿元人民币)之上,同 比增幅在 30%之上的,奖励 2 万元人民币。 (二)对积极引进总部企业、发展楼宇经济工作的区直单位,根据形成区级财政 收入情况,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发展楼宇经济工作先进单位”,且予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壹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每年申报壹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 出申请,且提交相关资料;区商务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报区 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向河南惠济经开区提出申请, 且提交相关资料;河南惠济经开区对资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报区政 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入驻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开始享受。本优 惠奖励办法享受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享受土地等其他优惠政策后,不再享受该优惠办法。 第十四条原《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济区 2008 年度赶超战略目标 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办〔2008〕26 号)中的《惠 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郑州 信息创意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惠政文〔2008〕116 号)、《郑 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印刷包装工业园及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扶 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惠政文〔2008〕118 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惠济区促进外经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惠政文〔2009〕44 号)、《郑州 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惠政文〔2010〕 7 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河南省、郑州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 将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政策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客商(指新郑市境以外)在我市投资比例不低于 51%,国外及港、澳、 台客商在我市投资比例不低于 25%,且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客商投资手续的办理实行******制。对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在我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经省、郑州市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助在 1 个月 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四条对国内客商投资 1000 万元之上的项目。在短期内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 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6 个月预备期营业执照, 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五条鼓励客商投资六个重点工业区域(港区、辛店、薛店、新村、龙湖、和庄, 以下简称六区),根据客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状况,可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政策: l、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每 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40 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且亩均税收达到 1 万元,亩均生 产总值 50 万元,亩均就业人数 3 人之上 10 人以下三个条件之壹的,除登记类规 费外,自投产运营之日起,3 年内免收市本级壹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 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2、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40 万元壹 80 万元的生产性项目,且亩均税收达到 1 万元壹 5 万元,亩均生产总值 50 万元壹 100 万元,亩均就业人数 5 人之上 10 人以下三个条件之壹的,除登记类规费外,自投产运营之日起,4 年内免收市本
级壹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3、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每亩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80 万元之上的生产性项目,且亩均税收达到 5 万元之上, 亩均生产总值 100 万元之上,亩均就业人数 10 人之上三个条件之壹的,除登记 类规费外,自投产运营之日起,5 年内免收市本级壹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 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4、客商在六个重点工业区域以外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之上,运营期限在 10 年之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2 年内免收市本级壹切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 5、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之上的生产性项目实行税外“零收费”,5 年内 免收市本级收取的壹切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六条客商能够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 据客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状况,可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客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壹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2、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 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40 万元-80 万元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壹次性缴 纳的,且亩均税收达到 l 万元壹 5 万元,亩均生产总值 50 万元,亩均就业人数 8 人之上三个条件之壹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总额的 35%返仍企业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000 万元壹 1 亿元,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每亩固 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80 万元之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壹次性缴纳的,且亩 均税收达到 5 万元之上,亩均生产总值 50 万元—100 万元,亩均就业人数 10
人之上三个条件之壹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总额的 55%返仍企业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4、对客商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之上,运营期限 10 年之上,每亩固定资产投 资额达到 100 万元之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壹次性缴纳的,且亩均税收达 到 8 万元之上,亩均生产总值 100 万元之上,亩均就业人数 12 人之上三个条件 之壹的,土地出让金本市留成部分全部返仍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之上、运营期在 lO 年之上的生产性企业,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l、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之上、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自获利年度 起,3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在 5000 万元之上,自获利年度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属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延长 3 年的所得税奖励政策, 用于企业科研开发和生产运营。 2、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第六年至 第八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属高新技术 产业项目的,延长 2 年的所得税奖励。 第八条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兴办的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能够 达到 X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第九条客商投资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企业,且运营期不少于 5 年的, 经投资者本人申请,5 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投资者。再投资不足 5 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第十条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工业园区。园区由政府 实施规划,赋予企业特定的政策支持,由投资者对园区实施自主开发、自主招商, 且对园区实施全面自主管理。 第十壹条对于国内外 500 强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 3000 万元之上的生产性项目, 或投资在 1000 万元之上的能源、食品、医药、教育、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加工 制造业等生产性项目,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特事特办、壹事壹议、壹企 壹策,给予更特殊政荣优惠。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安静生产目制度”,每月 1 日至 25 日为企业安静生产运营 日,“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除安监、税务、环保等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能够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税务稽查、环境监察等执法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经批准不准到招商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和罚款。对违反此规定进入企业 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拒绝且可向市优化局举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之上的招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在入托、入 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在市区择校入学。对于年纳税额在 100 万元之上的招商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壹定的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本办法不壹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执行。
(壹)招商优惠吸引外商 今后俩年,郑东新区将争取和创造和跨国 X 公司、国外大财团、国内知名企业合 作的机会,故而对外商给了很大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市政相关费用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外 商投资企业可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本级财政应收取 的其他行政规费实行减免;对市财政应收的行政规费,经批准,能够免、减或缓 缴部分项目收费。对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三年内免缴市以下全部行政 性规费。 对投资在 1000 万美元之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之上且 当年增幅达到 20%之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 励。 2、返仍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壹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 让金的 30%~50%进行返仍。对外商投资支柱型产业,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壹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 50%进行返仍。 以租赁方式取得由郑州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 15 年之上,从租赁期合 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仍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仍 50%土地租金。 外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我市兴办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作价总额能够达 到 X 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3、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按比例奖励 对引荐外商投资壹般性项目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1‰~7‰奖励引荐者。 对引荐外商投资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引荐 世界 500 强企业投资郑州市的,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 2‰~12‰奖励引荐者。 对引荐国内投资者投资郑州市商业零售、物流、会展、旅游、金融、保险类非生
产性项目,投资规模达到 1 亿元之上的,按实到投资额,给予引荐者 1‰~5‰ 的奖励。 (二)购买、租赁标志性楼宇有补贴 除会展宾馆、会展中心、艺术中心三大标志性建筑外,郑东新区管委会将鼓励中 央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及省辖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 CBD 投资建设标志 性楼宇,且对购买、租赁标志性楼宇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 《办法》规定,在 CBD 兴办企业,壹次性购买标志性楼宇购房款达 200 万元及 之上的,自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5 年内按其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给予财政 补贴:前 3 年内分别补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 3%~5%、9%,后 2 年减半补贴。 壹次性租赁标志性楼宇 1000 平方米及之上,且租赁期在 3 年之上的新办外来企 业,自其实现首次销售或营业之日起 3 年内,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 别补贴 2%或 4.5%。 凡自建高层办公楼宇的,自其开始营业之日起,5 年内对其营业收入给予 2%的 财政补贴。省级之上(包括省级)行业协会在 CBD 租用办公用房的,经批准,在壹 定期限内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3 元。租用面积超过 150 平方米的,按 150 平方米 补贴;不足 150 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金融机构在 CBD 新购置办公用房,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购买 800 平方米之上 办公用房的,可壹次性享受壹定的财政补贴。个人购房,契税减少 (三)个人购房契税减少 在郑东新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契税按 1%收,而在老市区购房则要征收 2%或 4%。 郑东新区仍对个人购房者采取了提高住房补贴,减少契税征收比例等措施。 《办法》规定:已经参加房改,但未达到应享受住房标准 80%的人员,可在郑东
新区购买壹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郑东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 于 300 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郑东新区 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提高壹个档次。 (四)取消入户身份限定 根据《郑州市商品房入户申报办法》规定,“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后购买商品房 90 平方米之上,仅可迁入 3 人户口;200 平方米之上也不过迁入 5 人户口。申 报商品房入户者必须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仅限于购房者本人和和其共同居 住的直系亲属。非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外地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迁入郑州户 口。”因此许多外地人只能望而兴叹,而郑东新区则增加了入户人数,且取消了 对入户者身份的限定。 如今,郑东新区则增加了入户人数,且取消了对入户者身份的限定。根据《办法》: “外地公民在郑东新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达 56 平方米及之上的可迁入 3 人, 达 90 平方米及之上的可迁入 4 人,达 120 平方米及之上的可迁入 5 人,达 150 平方米及之上的可迁入 6 人;不限定入户者身份。”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已经参加房改,但未达到应享受住房标准 80%的人员,可 在郑东新区购买壹套经济适用房。鼓励单位向在郑东新区购房的职工发放每人每 月不低于 300 元的交通补贴,该补贴可计入企业成本。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郑 东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提高壹个档次。
凡外商来我区投资开发,从事经济技术合作及科学研究工作,均依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对新建的、在我区注册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之上的工业企业或 2000 万元之上的新型商业业态企业,由区财政予以补助企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是: 按企业交纳的区级增值税部分的 40%-60%,连续补助 3 年;按企业交纳的区级 企业所得税部分连续补助 6 年,前 3 年按形成区级财力部分的 100%补助,后 3 年按形成财力部分的 50%补助。
获得区“贡献奖”奖励的企业家子女入学,除享有原有子女入学政策外,在 我区范围内可择校入学;年缴区级税收在 200 万元之上的企业家,其子女升入大 专院校的,区政府给予学费补贴;年缴纳区税收在 300 万元之上的企业家,聘为 区政府监督员,对全区行政单位有监督权;年缴纳区级税收超过 1000 万元的企 业家,聘为区级特邀督察员,命名为突出贡献人士,且聘为区政府经济顾问。
2、对引荐人的奖励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之上的工业项目、2000 万元之上的新型商业业 态项目或 500 万之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引荐人壹次***奖励资金 10 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之上的工业项目、6000 万元之上的新型商业业态 项目或 1000 万元之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引荐人壹次***奖励 20 万元; 引进固定资产在 1 亿元之上的工业项目 2 亿元之上的新型商业业态项目,给予引 荐人壹次***奖励 50 万元引进农业、公益事业项目(学校、医院),按项目实际投 资额的 1‰—10‰给予引荐人壹次***奖励。 3、发展总部经济优惠办法 为了引进海内外大型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专门制定了《二七区推动总部 经济发展的办法》,为中外企业落户二七区提供十分优惠的政策。
为加快中原区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 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壹章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壹条生产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投资方奖励,1000 万元之上奖 5 万 元;3000 万元之上奖 10 万元;1 亿元之上奖 30 万元,以 1 亿元为基数,投资 每增加 1000 万元加奖 5 万元,累计计奖。(本项奖励必须在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 奖励) 第二条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之上的高科技项目,区科技资金优先给予 支持。 第三条项目投产前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收费。投产后三年内免收区级行政***收 费,事业***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其聘用的国内人 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管理,且按规定为其办理专业技术 资格评定或参加国家统壹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五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免费为外来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论证、制定标 准、委托检验等服务,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第六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之上的,所在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 跟踪服务;5000 万元之上的,区政府成立由壹名副县级领导牵头的项目协调指 挥部跟踪服务;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区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班子,全程代办手续, 优化建设环境,直至项目开办运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先教育、再处罚”的原则,不得滥施
处罚。必须实施的,经报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法律程序进行。任 何部门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对有之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 绝且向区优化局举报。 第八条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 100 万元之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入 学可任选区管学校;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 500 万元之上的企业,给予法定代 表人壹定的政治待遇,且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 第二章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九条给予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4%—8%进行奖励。到位 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50 万元人民币的(含 50 万元),按 4%奖励;到位 50 万 元之上至 100 万元人民币的(含 100 万元),按 6%奖励;到位 100 万元人民币 之上的按 8%奖励。对我区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向上级争取无需偿仍的 资金,包括国债、专项拨款、补贴、贴息的资金及直接投资等,受益单位是区财 政的,经区政府批准,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进单位。 (二)引进无息投资,使用期壹年之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 4%奖励;俩 年之上按 5%奖励;三年之上按 6%奖励。 (三)引进资金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包括银行贷款),使用期壹年之上的,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 4‰奖励;俩年之上的按 7‰奖励;三年之上的按 1%奖 励。 之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上级计划内政策***扶持资金的,适当奖励。 第十条新引进生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引荐者:1000 万元之上奖 5 万 元;3000 万元之上奖 10 万元;1 亿元之上,或年纳税形成区财政收入在 500 万
元之上的奖 40 万元,属本区工作人员的另记个人三等功壹次。(本项奖励必须在 项目投产纳税后实施奖励) 第十壹条新引进项目投产(开业)纳税当年或次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 30 万元之 上的,对引荐者按年新增区财政收入的 1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享受三年。 第十二条引进外商投资的项目,经省或市商务局认定,按实际到位外资的 1-3‰ 奖励引荐者。外资在辖区完成实际投资的工业、商业、总部经济和仓储物流项目, 再按 4‰奖励引荐者,其他项目奖 3‰。引进外资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 汇牌价折算******民币计算。 第三章实施奖励的程序 第十三条引荐者是指蕞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我区投资,且在项目 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且符合 下列条件者,方具有获奖资格: (壹)引进的资金,应是从区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 (二)引进的项目,应在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同时项目必须建成开业且在我区 纳税。 第十四条为我区引进资金的,引荐者和用资单位在引资之前要签订协议,明确双 方的责任和义务。引进资金到位后,引荐者备齐引荐协议、银行资金到位证明、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奖励资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 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新建项目在实施前须履行登记、审批和引荐者确认等手续。引进项目奖 励实行报批制,应当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且按要 求提供有关凭证(项目引荐者确认书、审批表、项目在我区的工商税务注册、纳
税凭据等),经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定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后, 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引进资金或项目涉及俩个之上引荐者的,只受理第壹引荐者的奖励申 请,奖金的分配由多方引荐者自行商定。发生争议时,由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认 定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共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只适用工业、商业(大型综合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三星 级之上宾馆)、总部经济(指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之上,在本地或外地有分支机 构的大型 X 公司或实体)和仓储物流类项目(外资项目不受本条限制)。项目固 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租地、购租房款。 第十八条对外资引荐者的奖励同时符合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只享受其中蕞 高壹项奖励;对外资引荐者的奖励不受第十五条的限制;对外资投资方的奖励按 第壹条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及事项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 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原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1、财税政策:河南外包产业园坐享金水区科教新区规划发展,政府重点项目规 划,财税政策先人壹筹,助推企业顺势发展。 1)入园区企业的奖励政策 a)第壹年企业上缴税收中,金水区留成部分,可给予企业 70%的奖励。 b)第二年企业上缴税收中,金水区留成部分,可给予企业 50%的奖励。
c)第三年企业上缴税收中,金水区留成部分,可给予企业 30%的奖励。 2)对入园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后的奖励 a)在国内主板市场上市的可壹次***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b)在国内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可壹次***给予 500 万元奖励。 c)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可壹次***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金融优势:政府金融政策倾斜支持河南外包产业园,为城市重点项目品牌有 保证,给予企业入驻优质信贷支持,疏导企业财务通路,强力扶持科技产业腾飞 中原。对园区内企业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由园区内担保 X 公司给予单笔 1000 万元的贷款担保。 3、进驻服务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立项备案、环评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政务审批事项;协助提供优惠政策申请、高科技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集中采购装修服务、监理服务、搬家服务,让企业无障碍落地!
1、人才政策 高新区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贴和资助向高新区推荐高层次人才者、 为高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者。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 博士后、院士,高新区每年给予 1 万元、3 万元和 5 万元的生活补贴。对自带项 目进区创业或转化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入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 博士后人员,优先安排区科技计划资金予以支持。每年组织企业评选 10 名有突 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获得者每人奖励有突出贡献高层次人才奖 1 万元。 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及本科之上毕业生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区 人才中心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在高新区工作 3 年之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高新区企业引进的中级之上职称或具有 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技师、高级技工、高级工),能够落户高新区。 2、创新创业政策 高新区设立科技三项费用(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资金)和创新基金,总额每年 1000 万元,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行补贴。创新基金给予 区内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扶持,能够作为对项目的补贴,也能够作为国家、省相 应计划的配套资金。 高新区设立省级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奖金,鼓励企业争取上级计划支持。对于各类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时均应申请专利。已获得专利授权的项目,项目 完成时可实行简易验收程序。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支持企业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兑现“壹奖俩酬”政策。 高新区设立知识产权资金,奖励专利发明人和有关人员。 3、入园专项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俩年内免征所得税,俩年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租房/购房的企业总部,自登记注册起头三年,按照形成本级财税收入的比例 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2013 年至 2017 年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每年 安排 3000 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入驻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 免费使用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入驻企业实行财政支持和房租补贴……为了 大力支持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发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度了
壹系的优惠措施。 为促进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郑州高新 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壹、本意见适用于在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注册且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际运营地均在河南省电子商 务产业园内,电子商务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总运营收入的 80%、年收入不低 于 100 万元、企业产权明晰,有良好的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无违法违规不良记 录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3 年至 2017 年,财政每年安排 3000 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三、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高新区逐步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入驻河南省电子商务产 业园的企业,免费使用电子商务产业园及高新区现有软件、动漫、广告、电子商 务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对入驻企业实行财政支持。 根据入驻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留成 部分,连续 5 年对入驻企业进行支持,支持比例为 50%。 五、对入驻企业实行房租补贴。 在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租房办公且每年每平方米区级财政留成部分超过 1000 元的电商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助 20 元。从入驻之日起,连续补 贴 3 年。 六、立高成长型企业奖和经济突出贡献奖。
具体标准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措施(暂 行)》(郑开管〔2013〕16 号)执行。 七、入园电子商务企业所享受的所有奖励、补贴金额以企业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 为蕞高限额。 八、当年度发生侵权、、商业******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 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意见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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