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告(建湖县芦沟镇玮达工业园)
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依法分别注销他项权人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玉龙对被执行人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芦沟镇玮达工业园的不动产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苏(2018)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112号和苏(2018)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131号。现声明苏(2018)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112号和苏(2018)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131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废止。
2、声明被执行人盐城三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湖县芦沟镇玮达工业园的房地产权利,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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