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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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讨论稿) 头部章 总则
头部条 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工作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15号)和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市为加快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参加或承办由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和经贸洽谈活动;经市领导或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开放办”)批准或由其组织,在境内外举办、参加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三)对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有实效的招商大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进行奖励;
(四)对完成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兑现配套奖励政策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奖励;
(五)用于对外合作项目库、外商投资信息库、涉外经济政策库、经贸活动信息库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费用;
(六)编制、印刷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音像制品、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评估报告、项目建议及策划书等基础资料的制作费用;
(七)与招商引资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项目引进的资金是指从市外、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国家、省各类政策性资金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2、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3、引进项目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积极促进作用,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予支持。第六条 实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 获奖条件和奖励标准:
(1)境外资金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3000万美元,追加30万元人民币奖励,蕞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2)市外域内资金实际到位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申报程序:由市商务局组织符合条件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确定获奖企业。 企业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郑州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证书(外资企业提***);
4、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投资协议、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记帐凭证、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或引进设备的应提***固定资产汇总表;设备******及设备入库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的商品检验报告等);
6、上年度审计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县(市)区的目标考核奖励,根据内、外引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单位、奖励标准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文件为依据。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责任目标和工作目标、兑现招商引资配套奖励政策的县(市)、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3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5%以上,奖励30万元人民币; (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2.5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20%以上,奖励25万元人民币; (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2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25%以上,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5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30%以上,奖励15万元人民币; (5)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亿美元以上,同比增幅在35%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1)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头部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头部名,奖励30万元。
(2)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第
二、三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第二名,奖励20万元。
(3)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总量位列全市第
四、五名,或完成当年引进域外境内资金年度目标排序位列全市第三名,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充分调动、发挥国家驻郑单位、省直在郑单位、市直专业委局、各类商协会的招商专业优势,调动其服务我市招商引资积极性,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服务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行政事业单位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表彰。对有引资实效的招商大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给予5至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单位和个人以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决定为依据。
第九条 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及其他与招商引资有关的费用开支实行预决算管理。
列入年度境内外招商和经贸行动计划的活动,由资金使用单位编制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预拨经费。年度内新增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由承办单位编制活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预拨经费。活动结束后财政部门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确认,不足部分及时予以补拨,结余部分结转、调剂下次活动使用。
为满足市政府临时安排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活动支出,市财政向市商务局预拨日常应急资金80万元,使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日常应急性支出情况进行审核、清算和补拨。 第十条 各项活动的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资金的拨付方式上,原则上应遵循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对重大活动进行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无挪用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四)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章单位与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罚措施;
(一)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确保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商务 资金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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