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称产权交易机构)拟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2号院2号楼3单元42号、3号楼2单元16号和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2号之三1006号、1007号四套房产进行公开转让。
标的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2号院2号楼3单元42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01833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4754号,使用权类型:划拨),建筑面积104.64平方米,转让底价为75万元;
标的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2号院3号楼2单元16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02862号,土地证号:郑国用2012第4755号,使用权类型:出让),建筑面积102.43平方米,转让底价为81.5万元;
标的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2号之三1006号房产(房产证号:粵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296469号),建筑面积114.02平方米,转让底价为183万元;
标的四: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2号之三1007号房产(房产证号:粵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296471号),建筑面积110.72平方米,转让底价为178万元。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此次转让行为已经河南省丝绸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三、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上述标的已经河南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基准日分别为:2016年7月11日和2015年12月16日。评估报告已经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提供不低于挂牌价的资信证明;
2.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实地查看房屋现状,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认可该标的现状。
2.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竞买到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已付保证金、价款及交易费用不予返还。
3.本次成交价款中不包括买受人应向其他部门缴纳的过户费、交易费、土地出让金(标的一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装修费(标的二买受人除支付房屋成交价外,需另向原住户支付房屋装修费10万元)、契税等各种相关税费以及未知的各种费用。产权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所有税、费,其金额均由受让方承担。
4.以成交日为准,标的成交前所涉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
5.房款若采取一次性付款的须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格的30%,若按揭银行要求提高首付比例的,按银行要求执行,同时首付款应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按揭房款须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120日内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6.受让方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0日内,转让方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钥匙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按每个标的缴纳相应保证金(标的一15万元、标的二15万元、标的三25万元、标的四25万元,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网址:
2016年8月12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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