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决策第10期
为加速推进我市新城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帮助各新城区解决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招商和落地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速工业发展“倍增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人事变动及分工调整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市长亲自挂帅、推动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各责任部门要安排各位副市长定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到对口联系的新城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调研,及时协调新城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重点项目落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导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
各新城区要建立区委书记、区长为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和工业招商引资的头部责任人,常务副区长或者常委副区长主抓工业的组织保障机制。新城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负责人可实行职级高配。
二、强化部门联动。实行相关责任部门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信息动态跟踪与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调研走访活动,并按照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关工作的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服务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工作人员。按照“责任部门实施、分管领导负责、联系领导督导”的原则,加强对新城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发展、推进的督促和指导,从工作层面上发现、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责任部门对口联系服务的基础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一名委领导、一个业务处室、一套工作专班”对口联络跟进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工作模式,做好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及报送工作。
三、建立督查及定期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周例会和周通报制度,定期听取工业经济运行、示范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和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工作专班,采取重点督办、定期督办和不定期抽查、联合督查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新城区、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工作情况每2个月进行1次督查,并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实行年度考核。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评办等部门,将工业发展“倍增计划”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激励导向,将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的工作实绩与干部的选任、考核和奖励有机结合,对在联系新城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附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新城区以及相关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责任分工表(略)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2年度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工作目标的通知
2012年是全市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的第二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提速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进一步发挥工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带动作用,根据******武汉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及2012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总体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市2012年度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下同)作为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强化工作措施,制订年度工作方案,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在一季度实现开门红、二季度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三季度加倍冲刺、四季度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强化目标考核。各区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年度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做好有关信息的动态跟踪、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和通报上报等工作,每周将上述信息及统计报表报送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目标进度,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每周调度、月度分析、季度排位、年底结硬仗。
三、形成工作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订工作计划,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工作合力,切实为各区完成工业发展“倍增计划”目标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投资的意见》(武政〔2009〕4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工业用地政策、促进工业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工业用地配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编制工业发展空间规划,优化工业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工业项目空间集聚;沿三环线、四环线合理布局工业产业项目,打造环城工业集中发展区,形成环城工业带,引导工业建设项目向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集中。工业园区内可以设定优势新兴产业发展区域,建设各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凡经国家及省审核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申请扩区,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提前做好用地的征地报批、收购储备、拆迁安置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抓紧完善我市产业投资导向和指导目录、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指标等配套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进一步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对产业的导向作用,确保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同时,要对工业用地周边地区按照规划环评要求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因用地混杂引发环境污染问题。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其中远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5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增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并对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实行用地计划奖惩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审查和筛选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督促各区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依法实施供地。
创新工业用地储备和供应机制,超前做好工业用地土地征转用、收购储备等工作,保证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为企业快速落户创造条件。工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一律由所在区土地储备机构商项目引进责任主体,落实项目用地收储资金、完成项目用地收储工作,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土地有形市场统一供地。试行工业用地预公告、预申请制度,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且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国土规划部门适时组织公开出让活动。
1. 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价格,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基准地价及土地市场情况,经集体会审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蕞低价格标准。
2. 分门别类,实行供地价格优惠政策。对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蕞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 规范出让金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土地储备机构的储备工业用地公开供应后,其成交价款应当全额缴入所在区财政;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工业用地储备、工业园区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应当在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
1. 继续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2. 严格限定工业用地协议出让范围。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用地规模扩大20%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因涉及保密事宜不宜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因城市建设或区域工业布局调整必须整体搬迁的非淘汰类或非限制类工业项目,可按照用途相当、价值对等的原则办理项目用地置换手续。
3. 鼓励划拨工业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国有承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并按照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之前,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我市产业投资导向和指导目录、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指标等规定,分别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环保要求等准入条件,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准入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一般项目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13—43大类分类执行;在我市具有龙头带头作用的行业、产业链中的关键行业、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产业园区中特定区块等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细化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中类执行,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将上述准入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确保各项指标和要求的落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精神,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使用土地。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厂区用地绿化率,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建造多层厂房。工业用地在出让年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后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时间到期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境保护、开工竣工、用地范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国土规划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未达到转让条件转让工业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土地闲置满1年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金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受让企业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经公开出让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待其建成后方可按照出让文件的约定分割进行登记、转让和出租。
2002年7月1日以后签订《出让合同》的新增工业用地,以及经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后供应的存量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储备,其补偿价款在综合考虑用地单位土地取得成本、贷款利息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现状用途评估确定。上述情况以外的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优先储备;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政府按照成交价款的50%核收土地收益。
为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工业倍增”计划和远城区新型工业化,促进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做优做强,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是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科教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必由之路,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努力打造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产业与资本深度融合的必由之路。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资本市场和上市融资工作的认识,以实现资本市场跨越式发展为战略目标,以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多渠道、多形式推进企业上市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为导向,以强化机制、政策、服务、责任、环境建设为切入点,优化上市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突破资本市场发展不够的瓶颈约束,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我市“十二五”期间的上市目标要以2010年全市已上市49家企业数为基数,力争每年上市企业增长20%,到2015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130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达到400家以上,历年从证券市场累计融资达到1500亿元以上。形成国内主板市场的“武汉板块”和创业板市场的“光谷板块”,将武汉建设成为资本市场强市。
调整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湖北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科技、商务、农业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解决资本市场发展和企业上市工作的重大问题。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合署办公),负责制订全市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订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统一协调解决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根据经济发展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情况,建立各区、市直相关部门企业上市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区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上市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确保上市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指标为挂牌上市、材料报证监会、报备上市辅导、推荐后备企业等4项,按照4:3:2:1的权重进行计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考核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考核力度。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在对各单位综合考评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综合考评前5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统一协调、督促各区、市直相关部门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完善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动态管理,并积极争取湖北证监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省上市办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处理好依法、依规履职与帮助化解企业上市困难的关系,积极主动排除企业上市障碍,并在职责范围内完善服务体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申报上市企业的办理事项,原则上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培育上市企业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成立区级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制定支持鼓励企业上市政策,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花大气力做好辖区内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逐步形成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良性梯级结构。
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26号)适用范围扩大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上市超常规发展,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企业上市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措施,形成市、区两级促进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发展和资本市场建设的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公司运作,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并购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国有企业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延伸产业链,强化支柱产业优势,带动其他产业快速发展。对连续2年没有实施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予以通报;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应当及时掌握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动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问题。上市后备企业在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重要环节的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区负责上市工作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报告。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报告。
鼓励证券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市辅导验收、上市成功率建立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支持银行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创新型金融服务。引导创投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培育类企业给予股权投资和小额信贷支持。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试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联系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境内外券商、投资中介机构进行上市专题指导培训。加强创投机构与上市培育类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专场对接工作。组织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办专题讲座,为企业讲解上市相关事项办理要求。
5、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国家宏观调控通胀、信贷投放收紧的政策环境下,为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成长性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当年度产值增幅达30%以上且缴税增速超过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在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1年以内的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产业中的龙头企业,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工业企业向融资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设备租赁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推进地方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全年采购《武汉市工业名优产品目录》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
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名优产品,对其所设计项目中全年使用《武汉市工业名优产品目录》产品达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设计单位1%的奖励,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在市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中按照设备价格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蕞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我市自主研发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8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对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分行级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其年度小企业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中小企业使用房产、土地、知识产权作抵(质)押,贷款金额达到抵(质)押评估价值的70%以上的,按照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金额的3%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单笔奖励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额给予20%的补贴。
六、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含2.5%)的,按照当年度新增担保额的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蕞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七、减轻企业当前资金压力。对产品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研发任务重的成长性工业企业,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为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强化措施,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市监察、督查等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
6、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优化投资结构,发挥工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武汉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武发〔20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新引进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区。
(二)现有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新增两税市级留成的50%部分返还给所在区。
(三)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以及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4754—2002),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项目;
(一)本办法所称实际投资额是指企业在我市新投资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及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在考核计算投资总额时不超过企业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含30%)。
(一)新引进项目返还税收是指工业投资项目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直接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市级留成部分。
(二)改、扩建项目,以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照环比办法计算市级留成部分。
(三)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与产品生产不直接相关的税收,不属于市级税收返还的范围。
(四)市级税收返还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武政〔2010〕68号)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实际投资到位和完工投产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市级税收返还的区还应提供工业项目企业实际直接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提供上年和当年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
(三)由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一)新引进投资项目补助奖励的计算时间: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0万元;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万元。
(一)(市级税收返还资金,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工区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对其他区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市拨付的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工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资助企业缴纳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或者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市对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政策及市对企业专项政策与本办法税收返还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剔除重复部分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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