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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1、郑州高新区 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3、郑州航空港区 4、新密市 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6、郑州市惠济区 7、新郑市 8、郑东新区 9、二七区 10、中原区 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 12、郑州慧谷高新企业加速器 13、郑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为了加快高新区的进展,全面提升郑州高新区的经济指标, 调动国内外各方面人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网 络,特制定本方法。

  一、招商奖励的对象。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高新区 进展引进资金、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人。

  本方法所指的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 进入我区起到要紧作用,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能 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的项目类型的划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二)商贸类项目 (三)生产加工类项目 三、招商奖励基金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目按在我区成立企业时实到

  注册资本金计算。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

  金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

  例计算。 1、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5000 万元人民币按注册

  资本的 0.5‰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0.5‰,5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0.3‰进行奖 励。

  (二)商贸类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计算。 1、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 1‰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500 万元,100 万以下部分按 1‰, 100 万元--500 万元部分按 0.5‰的比例进行奖励。 3、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1‰,100 万元--500 万元部分按 0.5‰,500 万元以上部分按 0.3‰的比例 进行奖励。 (三)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1、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部分,按 2‰比例进行奖励;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1 亿元部分按 1‰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 1 亿元

  以上部分按 0.5‰比例进行奖励。

  2、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按 2‰比例进行奖励;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5000 万元的部分,按 1‰比例进行奖励;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1 亿元的部分,按 0.5‰比例进行奖励;注

  册资本 1 亿元以上部分,按 0.3‰比例进行奖励。

  3、以上第 1、第 2 条的奖励不累计,只能选择其一。

  项目介绍为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

  项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

  特不企业项目是指对世界 500 强(以上一年度权威部分统计

  数为依据)、××国家 500 强、××行业 100 强、外资企业。

  (一)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的奖励标准

  1、实际到位资金 10 万美元----100 万美元,奖励 3 万元人

  2、实际到位资金 101 万美元----300 万美元,奖励 10 万元 人民币;

  3、实际到位资金 301 万美元----500 万美元,奖励 20 万元 人民币;

  4、实际到位资金 501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奖励 30 万 元人民币;

  5、实际到位资金 1001 万美元----3000 万美元,奖励 40 万 元人民币;

  6、实际到位资金 3001 万美元----1 亿美元,奖励 80 万元 人民币;

  7、实际到位资金 1 亿美元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 (二)××国家 500 强,××行业 100 强、外资企业的奖励 标准按上一标准减半进行奖励。 八、高新区管委会内部人员的奖励标准 管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60%; 主管招商副主任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50%;管委会中 层领导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70%;招商部门中层 领导为项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60%;非招商部门干部为项 目介绍人的,奖励比例减按 80%;招商部门干部为项目介绍人的,

  奖励比例减按 70%进行奖励。 九、领取招商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 3、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 十、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与治理。 招商奖励资金的来源为管委会财政,设立招商奖励资金帐

  号,单独列支,成立资金治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招商的副主任担任,招商奖励每半年由资

  金治理办公室汇总一次,报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据实发放。

  1、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经批准,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3、 外商投资举办的 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 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以上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 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能够延长三年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点所得 税。

  5、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 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许多于 5 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 得税税款的 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经营期许多于 5 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 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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