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郑州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按24%计征。主要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建设性外商投资企业,全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 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所有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 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者,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期满后,可以 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 业供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 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 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 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 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 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中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9、所有在郑州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 (二)工商统一税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业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最低税率15%,最高税率55% (不含烟酒)。绝大多数的产品(项目)的税率在20%以下。在郑州兴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工商统一税减免优惠主要有: 1、在郑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 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 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 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 以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 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二、其它优惠 1、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增容费;对产品出口 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水资源开发费;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 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和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标准 收费,并给予优先安排。 2、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者在郑州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 理人,可以适当安排其在大陆的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和享受其他优惠照顾。 3、凡在本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促成经济技术合作的,将按规定给予中 介人奖励。 三、企业自主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 受中国法律保护,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有: 1、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2、自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和利润分配; 3、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外,可以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4、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在依 法缴纳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 郑州市管城区去引资的优惠政策 1、给予重点引资项目行政性规费优惠。 鼓励外商 投资 本市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及 高新技术 产业、现 代装备制造业,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 强企业或国内行业20 强企业在 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大力引进世界500 强企业 投资 市。对上述外来投资项目,经依法批准,3年内部分减免市以下行政规费。 2、给予重点引资项目土地供给、财政奖励支持。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外来投资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的,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 标;自企业获利年度起3 年内,由本市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 成的50%奖励企业。 (1)投资现代装备制造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3000 万美元(境内域 外资金5 亿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 资金2 亿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 强、国内500 强企业投资,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 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 亿元人民币)以上: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以及全 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 亿元 人民币)以上。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对已在我市建成投产,且增资额在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 增资金到位后,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资本金内的外资额的5‰奖励企业。 4、重点扶持支柱产业大型项目发展。 对投资我市 金融 、保险的外来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鼓励外资 金融 机构落户我市相关意见执行。对投资我市优先发展产业、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 5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外来投资企业,在享 有本意见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实施一事一议。 5、实施引资项目奖。 对成功引进下列大型、高新技术外来投资项目的项目组或单位,在项目资 本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后,经市开放办联席办公会认定,每个项目给予10-5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1)投资金融、保险、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研发中 心以及全国性、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 资金2 亿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或世界500 强、国内500 强企业投资,且资本 金内的外资额在2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3 亿元人民币)以上; (3)投资现代装备制造业或本市优先发展的其他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 资额在30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5 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管城回族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 见》(郑发[2009]14 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 一二三四五发展 战略,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新增外来投资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一条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增外来投资项目,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 由本区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 万美元(境内 域外资金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 强、国内500 强、国内行业50 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4投资会展 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 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 房地产 项目,尤其是非住宅性 房地产 项目。房地 产项目(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除外)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 万元以上的,按 1%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非住宅性房地产项目形成年度区级税收1000 万元以 上的,按2%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特大型项目公益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实施引资项目奖 第四条 实施引资项目奖是指最先获取投资 信息 ,切实引荐投资方到我区 投资,并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的个 人、项目组或单位。引进的项目必须建成开业并在我区纳税,方具有申领资格。 1投资工业项目,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5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固定 资产投资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 固定资产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世界500 强国内500 强、国内行业50 强,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2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会展、物流、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或投资各类研发中心及全国性、 区域性总部,且资本金内的外资额在1 00 万美元(境内域外资金1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 第六条 引资项目在实施前须履行登记 审批和引荐者确认等手续。奖励 申领实行报批制,符合条件的个人、项目组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对外开 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项目引荐者确认书、 审批表 纳税凭据等),经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实施。 第三章 对外开放目标考核奖 第七条 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工作,设立对外开放目标考核奖。 1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金岱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办 事处,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5-20 万元奖励。 2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目标任务的区直各部门,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 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 一10 万元奖励。 3对承担年度对外开放奋斗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 成情况,年终评定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5 万元奖励。 第四章 服务对外开放奖 第八条 设立服务对外开放奖。充分发挥国家 省、市驻我区单位、各类 机关团体, 商业 协会的优势,调动其服务我区对外开放积极性,对在年度对 外开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管城回族区服务对外开放工 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现金奖励,奖金1-5 万元人民币。对 在年度对外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由区委、区政府授予“管城回族区服 务对外开放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对成绩显着、贡献特别突出的行政 事业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表彰。对有引资实效的招商大 使、企业高管或国际友人,给予1-5 万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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