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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admin1年前 (2024-09-27)郑州产业信息82

  为适应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要, 进一步深 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新型产业发展, 积极探索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新路径, 推动城 市和产业双转型, 根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 业万 众 创 新 深 入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 豫 政 〔2018〕 8 号) 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 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 实施意见》 ( 郑政 〔 2018〕 5 号) 等文件精神,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新型工业用地是指为适应传 统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 城市用地分类, 在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 ( GB50137—2011) 中属一类工业用 地 ( M1) , 其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 创意、 设 计、 中试、 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工业功能以及 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主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用 于新一代信息技术 (5G、 云计算、 大数据、 物 联网等)、 高端装备制造、 新材料、 生物医药、 新能源汽车、 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的研发、 设 计、 实验室、 总部、 结算中心、 检验检测中心 等用地, 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

  二、 完善出让管理工作机制 成立市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常务副市长为组 长, 分管工业、 科技副市长为副组长, 市工信 局、 市科技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 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主要 负责人为成员, 统筹协调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管 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工信 局, 负责日常工作推进, 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 划和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领导小 组办公定年度建设 ( 投资) 计划, 将新型工业 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 加强规划引导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依据 《 郑州城 市总体规划》, 开展适用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修编和完善工作, 结合我市产业功能分区和 布局结构, 引导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 科学制定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提 高新型工业用地在我市产业用地中的比重, 提 高新型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 根据新型产业 投资项目的自身需求,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片区城市设计的前提下, 确定用地的相关规划 指标, 并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予以明确。 其 中容积率原则上按2. 5 进行控制, 停车位数量 应按照 100 辆 / 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标

  四、 建立新型产业入驻评估制度 (一) 实施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由市工信局牵头, 制订 《 郑州市新型产业 分类指导目录》, 明确适用范围内主导产业及入 驻条件, 相关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科技研发实力情况; 2. 项目投资情况, 包括产业类型、 投资强 度、 单位用地产值、 单位用地达产税收等; 3. 环境安全情况, 包括万元增加值综合能 耗、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要求等; 4. 规划的建筑形态符合该区域的城市设计 方案; 5. 适用范围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建立资格评估审核制度 由县 (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提出 申请, 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工信局、 市 科技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对新型 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进行评审, 对符合准入条件 的用地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并报市领导小组, 作为审核新型工业用地出让的依据。 五、 规范用地管理 1. 明确用地类型。 在规划用地分类一类工 业用 地 ( M1 ) 类 中, 新 增 “ 新 型 工 业 用 地 ( M1A) ” , 在土地分类中对应用途确定为 “ 工 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 ”, 以区别于一类工业 用地。 2. 规范用地程序。 新型产业项目前期立项、 用地审批等工作, 参照郑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前 期准备、 土地出让办理程序执行, 由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 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3. 新型工业用地采用招标、 拍卖、 挂牌方 式公开出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土地出 让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对税收、 招商引 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由县 (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准入 评审申请时一并列出具体条件, 并由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各县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4. 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 根据新型工业用 地特征, 建立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 出让起价 按工业用 地 评 估 价 的 1. 5 倍 修 正 后 评 估 确 定, 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 具体成本由县 ( 市、 区) 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辖区用地成本进行 测算后统一平衡确定。

  5. 规范产权管理。 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 则上按工业 (新型工业) 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 以区别于一类工业用地。 具体由产权登记管理 部门根据本意见办理。

  6. 规范分割转让管理。 企业取得的新型工 业用地, 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7. 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市自然资 源和规 划 局 在 符 合 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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