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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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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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惠济区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 四日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改善投资环境,提***优惠的政策支持, 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 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有关政策、 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 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 对大项目 实行专人受理, 特事特办。 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 , 由区行政审批******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
上传日期:2010-09-16 20:27:59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惠济区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 四日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改善投资环境,提***优惠的政策支持, 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 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有关政策、 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 由区行政审批******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 对大项目 实行专人受理, 特事特办。 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 , 由区行政审批******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条 对新注册投资的工业企业, 由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进行财政扶持, 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 起: ( 一) 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100%, 第二年按50%, 第三年按 2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 二) 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 5000 万元的, 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80%,第二年按 40%, 第三年按 2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 三) 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 3000 万元的, 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60%,第二年按 30%, 第三年按 1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 四) 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 万元 1000 万元的, 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40%, 第二年按 20%, 第三年按 1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新投资的旅游、 商业、 饮食、 仓储、 物流业、 运输项目 , 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 自 纳税之日 起, 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或受益的镇、 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100%, 第二、 第三年按 5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水利、 交通、 城市公用设施的,自 纳税之日 起, 以企业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 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 头部年按 50%, 第二、 第三年按 2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楼宇招商, 将企业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 以企业每年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 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 按 3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七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快速发展, 设立企业贡献奖。凡企业当年纳税额形成区本级收入 50 80 万元的( 不含80 万元, 以下同) , 奖励 0. 8 万元; 80 100 万元的, 奖励 1 万元; 100 150 万元的, 奖励 1. 5 万元; 150 200 万元的, 奖励 2 万元; 200 250 万元的, 奖励 2. 5 万元;250 300 万元, 奖励 3. 5 万元; 300 350 万元的, 奖励 4 万元; 350 400 万元的, 奖励 6 万元; 400 450万元的, 奖励 8 万元; 450 500 万元的, 奖励 10 万元;500 800 万元的, 奖励 15 万元; 800 1000 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 1000 1500 万元的, 奖励 25 万元; 1500万元以上的, 奖励 30 万元。 第八条 投资新建项目 办理相关手续时, 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以外, 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投资新建项目 自 投产之日 起三年内, 区及区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 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缴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纳税建设项目 , 在市政府给予我区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有效期内按区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部分的 15%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对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高效农业、 不破坏种植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 按当地农 民承包土地方式, 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 使用期蕞长为 30年。 第十二条 欢迎国内外人才积极参加我区经济建设, 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 由政府给以重奖。 ( 一) 对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按实际贡献的 5%给予奖励。 ( 二) 对通过技术革新、 专利项目 引 进、 高新技术开发等技术支撑, 使企业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新增部分超过 10万元以上的技术带头人, 按当年新增部分的 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者, 经本人申请, 可为本人、 配偶、 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 口 , 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新办高新技术产业、 重点项目 吸引 的人才来我区工作和安居的, 其住房、 报酬、 工作条件等, 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从优的原则协商确定。 引 进的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 可办理城镇居民户 口 , 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对投资惠济区的外商、 外引 高技术人才及其子女在本区入托、 就学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对引 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其档案由区人才******中心管理, 免收人事代 理费, 其档案工资调整、 连续工龄计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 由区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对引 进人才及其家属、 子女户 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 由区人才******中心负责, 并及时出具因工作、 就业、就学、 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引 进无偿投资、 捐赠的,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 5- 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 进无息投资使用期在 1 年( 含 1 年) 以上的, 可按引 进资金总额的 5- 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金总额不高于引 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第二十条 对引 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低息资金,使用期在 1 年( 含 1 年) 以上的, 可按引 进资金总额的 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金总额与低息额之和不高于引 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给以支付, 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给予 1- 5%奖励。 对引 进来的计划外项目 资金只奖励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引 进新办生产、 经营性的项目 , 实行 “三奖一补” 政策。 “三奖” ( 一)实行项目 注册开办奖。 凡引 进登记注册资金在 100万元以上者, 对引 进者和为项目 提***场地者一次性各奖 500元; 凡引 进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 含3000 万元) 的, 待项目 建成投产运营后, 一次性奖励引 进者5 万元;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二) 实行引 进项目 贡献奖。 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 万元以上者, 由区财政按实际增加财政收入的 10%, 对项目 引 进者进行奖励。 ( 三) 实行协调******奖。 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 30万元以上者, 由区财政按实际增加区财政收入的 15%, 对为项目 协调******的镇办和项目 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奖励。 其中, 镇办负责人占 5%, 项目 所在单位村级领导占 5%, 组领导或被占地单位领导占 5%。 “一补” 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者由财政按实际增加财政收入的 5%, 对为项目 提***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 对引 进资金、 项目 者的一次性奖励, 由引 进者向商务局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有关凭证材料, 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并建立管理台帐, 由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分别建档保存。 报区政府批准后, 统一实施奖励。 属多方配合引 进者, 只对项目 牵头人进行奖励, 然后由牵头人按贡献大小负责对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奖励。 对引 进项目 贡献奖和协调******奖的奖励只享受三年, 即在头部年形成财政收入获奖后列入下年度基数考核, 其新增财政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的, 新增部分继续按此条款受奖,并类推至第三年度, 第四年度以后不再享受。 列入下年度基数后, 没有超过 30 万元以上财政收入的不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引 进项目 的, 以会计事务所验资确认的项目 实际投入资金额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引 进合法低息、 无息资金的, 在资金实际到帐后, 以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以设备购置******、 房屋购置******和工程决算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 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本区以外为本区引 进资金、 项目 的政策优惠和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 资活动中引 进的资金、项目 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奖励均为税前奖励, 应缴税款由被奖励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本 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方面,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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