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生产性、建设性外商投资企业,全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者,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供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蕞长不得超过五年。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中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业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蕞低税率1.5%,蕞高税率55%(不含烟酒)。绝大多数的产品(项目)的税率在20%以下。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工商统一税减免优惠主要有:
1、在郑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1、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增容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水资源开发费;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和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标准收费,并给予优先安排。
2、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者在郑州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可以适当安排其在大陆的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和享受其他优惠照顾。
3、凡在本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促成经济技术合作的,将按规定给予中介人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有:
1、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4、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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