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国家级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规范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了《郑州市国家级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两个开发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在我市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5年实观国内生产总值80.1亿元,财税总收入9.5亿元,实际利用外资2134万美元;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99家,占全市认定总数的64%;有高新技术产产品795种,占全市认定总数的57%。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7.6亿元,财税总收入4.6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507万美元。两个开发区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年增幅均在30%以上。目前,两个开发区已成为我市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我市的高智力资源密集区、新型工业示范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发展和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力量。但是,开发区在发展和建设、管理中遇到很多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是开发区管理体制没有彻底理顺,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由于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存在交叉,不利于开发区的统一管理和管理职能的发挥。二是依法管理的依据不充分。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职权的依据《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外,主要是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存在着效力不高、稳定性差等不足,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三是有关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不是很到位。在落实依法保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各类专业人才等促进开发区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政策方面,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是管理、服务的素质和水平不够高,投资、发展环境不够宽松。
为解决上述问题,为开发区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开发区管理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2004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积极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在管理体制、管理权限和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广泛调研,分别起草了《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初稿)》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初稿)》。2006年2月份,市政府法制局组织两个开发区共同起草了《郑州市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3月份,市政府法制局、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人员又对西安、太原等城市就开发区立法情况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书面征求了市城市规划,建委、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并听取了开发区内部分企业的意见。4月份,市政府法制局又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多方面的反馈意见及外地的立法经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阅资料主要有:《河南省开发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 9 9 6]0 6 1号)、《******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郑发[2003]18号)。同时,还借鉴了北京、西安、天津、哈尔滨、石家庄、南宁等城市有关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草案)》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列入今年我市地方立法计划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两个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享有的管理权限及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基本一致,建议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该条例的管理范围。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惠济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等部门建议将惠济经济开发区也纳入该条例的管理范围,但考虑到惠济经济开发区是省级开发区,在管理体制、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与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不尽相同,不宜纳入《条例》管理范围。因此,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的管理范围是我市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经济事务和部分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这样规定,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理顺了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市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第十一条又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调整内部管理机构的原则,为保证开发区管委会职权的行使以及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创造了条件。
长期以来,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已成为制约开发区发展的主要瓶颈。《条例(草案)》第十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合开发区的管理实际和我市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规定,将与开发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权,授予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其他行政执法权,有关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开发区的发展。
为保证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开发区各项政策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对有关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投资经营、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的各项政策做了相应规定,并在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创新性国家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为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第五章对开发区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创业服务中心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等做了专门规定。
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必须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周到、优质的综合性系列化服务,这也是贯穿《条例(草案)》始终的一个基本理念。《条例(草案)》中关于定期公布产业发展目标和项目指南(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检查(第五十三条)、投诉处理(第五十五条)、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使《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同时,也希望《条例(草案)》能尽快出台,为我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版权声明:本文由武汉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