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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

admin2年前 (2024-09-27)郑州产业信息185

  为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 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 ,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 一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置方式获得房屋已办理了单 位房屋所有权证,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为购房或被安置 单位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该房屋所有权单位又将房屋出售 给个人,个人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交的要件: 1、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 2、属于单位购买的房屋,提交单位原购房资料(出示原件、 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 ;属 于单位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 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政府有 关批准文件、单位原房屋注销证或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该三项资料均出示原件、 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 ; 3、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 ; 4、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 ; 5、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

  6、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 ; 7、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 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 ; 10、登报公告 30 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 ; 11、其他所需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买的房屋还需提交安全 部门批文(收原件) ;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需提交协助执 行通知书、裁定书(收原件) 。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批 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上 , 转让方不再签章。 二、单位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国有土 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已出售 给个人,现单位已不存在,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提交的 要件: 1、开发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 量验收资料等建设手续或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出示原件、 收复印件) ;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单位不存在的证明(一批收一 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 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 、售房发票或收 据; 如遗失的, 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该项要件一批收一次原件,

  其他为复印件) ; 4、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 ; 5、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 ; 6、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 7、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 ;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 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 ; 10、登报公告 30 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 ; 11、其他所需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买的房屋还需提交安全 部门批文(收原件) ;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需提交协助执 行通知书、裁定书(收原件) 。 《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上转让方不再签章。 三、个人购买联建的商品住宅房屋,因联建协议分成界定位 置不清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现申请办证需提交的要件: 1、联建各方签订的联建协议(一批收一次原件,其他为复 印件) ;联建协议分成界定位置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还 需提供联建各方共同绘制并加盖公章认可的房屋分成定位表 (一 批收一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若联建各方有一方以上不存在 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的证明(一批收一次原件,其 他收复印件) ,将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房屋座落与公安派出所现编 门牌号一并进行公告后,再予以登记;

  2、 其它要件, 仍执行郑政[2006]18 号文件及郑房地[2006]61 号文件的规定。 注:联建单位若不是开发企业,其所出售房屋可参照执行, 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不再要求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2004 年 4 月 1 日之前国有企业已经出售给个人的房屋, 当时未办证现在申请办证需要提交的要件: (1)当时原企业主管单位同意房屋转让的批文(收原件) ; 当时国有企业若未取得主管单位同意房屋转让批文的, 可提供现 企业的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同意房屋过户的意见书 (收原 件) ; (2)原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 (3) 原产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出示原件、 收复印件) ;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收原件) (5)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 ; (6)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其他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 (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 (7)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 ;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 (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 ; (10)登报公告 30 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 ; (11)其他所需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买的房屋还需提交安全

  部门批文(收原件) ; 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 (收原件)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还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批 收一次原件,其他为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上 , 转让方不再签章。 五、对依法取得商品房建设的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办证时需提供的要件: 1、对 2001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房屋,提供市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或市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 (一批 收一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和处罚交款凭据(一批出示一次原 件、收复印件) ; 2、 2001 年 8 月 15 日至 2004 年 4 月 1 日之间建成的房屋, 对 提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批收一 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 ; 3、其它要件,按不同类型的房屋,仍执行郑房地[2006]61 号文及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六、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清购 房款,办证时需提交的要件: 1、公证部门出具的提存尾款公证书(收原件) ;

  2、其它要件,按不同类型的房屋,仍执行郑房地[2006]61 号文及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七、2001 年 8 月 15 日前建成的、符合郑政[2006]18 号文件 头部条列举三种情形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 仍执行郑政[2006]18 号文件及郑房地[2006]61 号文件的规定;2001 年 8 月 15 日至 2004 年 4 月 1 日之间建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必须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才能进行登记。 八、对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 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手续 的,为购房人办证时需提交的要件: 1、 市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对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工 或 程质量检测报告》的《备案证明》 (收原件) ; 2、其它要件,按不同类型的房屋,仍执行郑房地[2006]61 号文及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九、原合同上的房屋座落、地址不清或与民政、公安部门确 定的实际地址、座落不符的,为购房人办证时需提交的要件。 1、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地址、 座落认定书 (收 原件) ; 2、其它要件,按不同类型的房屋,仍执行郑房地[2006]61 号文及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十、 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要将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中发 现的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事项每月进行一次登记汇总,于下月

  3 日前上报给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领 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按照郑政[2009]52 号文件的规定,2012 年 6 月 30 日 为受理截止日。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登记申请,但短期内通 过完善手续可以解决的, 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可以就有关情况 进行备案, 并将备案情况在受理截止日前报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 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 中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 (郑房地[2006]61 号) 文件继续有效, 与本补充实施细则一并执行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郑房地 [2006]61 号文件与本补充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实 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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