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二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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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产权告字(2015)30号
受有关单位委托,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下称产权交易机构)拟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1号院8号楼47号、61号、27号三套房产进行公开转让。
标的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1号院8号楼47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114019号),房产为1989年建成,建筑面积69.51平方米,挂牌价为472668.00元;
标的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1号院8号楼61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114029号),房产为1989年建成,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挂牌价为412450.00元;
标的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1号院8号楼27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113943号),房产为1989年建成,建筑面积56.50平方米,挂牌价为412450.00元。
二、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此次转让行为已经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三、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经河南兴豫天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标的一评估值为472668.00元,标的二评估值为412450.00元,标的三评估值为412450.00元。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15日。评估报告已经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提供不低于挂牌价的资信证明;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1.意向受让方受让后3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及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则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转让方将该房产再行挂牌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查看房屋现状,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认可该标的现状。
3.本次成交价款中不包括买受人应向其他部门缴纳的过户费、交易费、契税等各种相关税费以及未知的各种费用。产权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受让人承担。
4.以成交日为准,标的成交前所涉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成交后由受让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10日内,转让方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将房屋有关权属证明、钥匙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按每个标的缴纳相应保证金(标的一47号10万元、标的二61号10万元、标的三27号10万元,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和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和拍卖佣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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