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荥经县荥河乡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确保荥经县荥河乡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荥经县荥河镇烈士村1组(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村1组集体土地约1.86亩(具体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荥经县荥河乡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为36400元/亩,非农用地为18200元/亩。
(二)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片的(含青苗)按2240元/亩;其余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土地中,对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木,抢建的构建筑物。
2.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树木、屋顶鱼池,鸽笼等养殖业及设施。
3.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5.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
6.征地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执行。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荥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具体由荥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无登记材料的,以土地勘测定界和现状调查为准。
(三)本方案未提及的相关标准政策按照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经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荥府办发〔2011〕27号)执行。
主办:荥经县人民政府承办: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室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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