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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优惠政策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7)郑州产业信息11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同意,决定对我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郑发〔2003〕11号)第四部分第8条“在办理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2.《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第二部分第8条“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标购、协议出让和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的规定停止执行。

  3.《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50%进行返还”,第(四)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50%”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三部分第(二)条“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十五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50%土地租金。支柱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需新征、新租土地的,按本条头部、第二款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四部分第(一)条“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国有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第(二)条“由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改组企业)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或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需新征用地的,准许其十年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按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50%以上的,准许其十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返还;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不高于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进行返还”,第(四)条“改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由本市各级财政收取租金土地使用权,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改组企业安置被改组企业原有在岗职工80%以上、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七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第八年至第十五年返还土地租金的50%”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部分第(一)条第2项“国内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征土地的,按10%?30%的比例返还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二)条第2项“投资支柱产业的国内投资企业需新征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三)条第1项“国内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形式参与改组本市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按50%:10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第2项“通过改组本市国有企业设立的国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需征用被改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的,按20%:50%的比例返还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四)条第2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在本市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的,经市政府批准,按10%:50%的比例返还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第3项“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市,同时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蕞高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合并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改制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44号)中涉及土地出让金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增资减债的规定停止执行。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协议出让土地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3〕32号)第四款“征地配套费不再收取,合并到土地出让金中计取”的规定停止执行。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旧城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政会纪〔2003〕72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1项“2002年7月1日前已办理过规划手续,拆迁安置已完成的,市国土局按遗留问题处理,没有缴纳出让金的按现行出让金政策执行,缴纳的出让金市财政每平方米留70元,其余部分给予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7.《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停缓建工程进行整治的通知》(郑政〔2004〕15号)第五部分第(四)条“对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的停缓建工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给予减、缓、免的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

  8.《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63号)第五条“对实施土地征用工作的市内各区国土资源局,按土地出让后的净收益额不突破2%支付的征地工作经费”,第八条“除市财政初期投入资金外,市财政每年从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分别按15%的比例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以充实其资本金,用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地产集团的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市土地储备中心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核拨,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拨付;市地产集团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按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支付。对于市政府指令性土地开发项目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由市财政单独审核结算,并按开发成本的2%为市地产集团拨付业务费,计入开发成本”的规定停止执行。

  9.《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郑发〔2005〕16号)第二部分第(二)项“对2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其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方面的建设用地,价格高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超出部分按50%?100%进行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第四部分第3条涉及国有改制企业、易地改造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及改变土地用途形成的土地收益返还补助企业用于易地改造的规定停止执行。

  11.《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发〔2006〕19号)第五部分第23条涉及土地出让金补助返还的规定停止执行。

  12.此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1.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规定,用地方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项目供地手续时,应将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2.根据财综〔2006〕68号文件第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的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另行征收。

  3.国有(含集体)企业改制土地过户时,对原国有划拨土地有租赁行为或有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行为的,原用地方需先补缴土地价款,全额上缴财政,资金可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4.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经费按部门预算列入“土地开发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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