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发区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的实施办法
郑州开发区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的实施办法
郑州开发区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的实施办法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工业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的意见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郑州开发区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的实施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工业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的意见》精神,结合开发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厂房的定义及建设标准 标准厂房:即两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通用厂房。 建设标准:新建标准厂房应当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建筑密度达到 40%以上,建筑容积率达到 1.2 以 上,绿地率控制不低于 20%。 (二)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 1、 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主要通过盘活存量土地、 置换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等途径解决,以盘活存量为主。 开发区存量土地主要包括区内企业闲置用地,预留用地,低效用地等。按照《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 制指标》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5%,超 过此标准,即视为低效用地。 2、鼓励区内企业在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合资、合作、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 式,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者转让、租赁、 作价出资(入股)。 3、区内企业开工建设两年以上,开工(建成)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 75%以上的企业,必须利 用存量土地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所涉及的企业总体规划变更需报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否则,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据项目进区协议或项目可研批复予以处理。 4、区内企业建设的临时厂房、简好厂房、简易库房等,凡是未经过开发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必须改建、翻 建为多层工业标准厂房。 5、在开发区扩区规划中,要规划控制一定规模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与开发。 (三)标准厂房的使用 1、按照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土地集约的总要求,对于选址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 范围内,投资额低于 3000 万元,征地面积小于 20 亩的工业项目,不单独选址供地。 2、对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以及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科 技开发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环保、消防要求的企业,原则要求统一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
3、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经过开发区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在开 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环保、消防达标。 二、鼓励措施 (一)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鼓励措施 1、鼓励企业利用区内存量土地或在扩区范围内新征土地参与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在利用区内企业存量土 地开发标准厂房过程中,发生土地所有权过户的,其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开发区“扶持企业 发展基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2、鼓励企业在符合开发区规划的前提下,建设职工公寓和餐饮、娱乐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实现工业企业 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开发区对单独选址的工业企业,不再提供工业生产以外的餐饮、居住等其他用地。 3、凡在开发区内新建标准厂房的,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享受“五优先”,即优先审批、优先供地、优先规 划、优先设计、优先施工。 4、对在开发区内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配套费可给予减免优惠,其中:标准厂房一层部 分的建设配套费全额收取,二层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三层以上部分的建设配套费全免。凡利用存量 土地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加收建设配套费。 5、凡在开发区内新征土地用于开发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享受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 格,对开发规模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还可在公告地价的基础上再优惠 20%。 6、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单层厂房翻建多层标准厂房,用以对外出租的,其标准 厂房建设资金,可由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连续五年给予补贴,其补贴额度为:头部年至第二年, 标准厂房租赁收入对开发区产生贡献的 50%; 第三年至第五年, 标准厂房租赁收入对开发区产生贡献的 30%。 7、开发区各个招商部门,要积极协助区内标准厂房开发建设企业招商,优先推荐项目租赁、购买区内标准 厂房。企业也可以在满足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和环保、消防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出租、出售标准厂房。 8、企业征地新建标准厂房用以出售的,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标准厂房使用的鼓励措施 鼓励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达到一定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利税水平的工业、物流、软件、仓储服务 等企业以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进入开发区生产、经营,开发区将根据不同的项目种类、产业门类、 科技含量,给予政策优惠。 投资强度:使用每平方米标准厂房所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 3000 元人民币; 产值规模:使用每平方米标准厂房所创造的年产值不得低于 8000 元人民币; 利税水平:使用每平方米标准厂房每年所形成的税收不得低于 400 元人民币。
1、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进入开发区生产、经营的企业,根据其项目类别和利税水平,其房屋租金可以由开发 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按年度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2、企业通过购买标准厂房进入开发区生产、经营,根据项目类别,其购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由开发 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3、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和利税水平,则不能享 受上述政策优惠。 4、凡是通过租赁、购买开发区内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经营,并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允许私自 转租、转让标准厂房,如确需转租、转让的,需经开发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 本办法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 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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